济南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的指导意见》(鲁发〔2020〕8号)等要求,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智能化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济南)(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为依据,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等先进技术,对企业自动进行公共信用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共享。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各部门)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如上级部门出台企业分类管理规定的,参照上级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协同联动的原则。
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各部门实施行业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指导全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定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产生的涉企信息,并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研究制定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第二章 信息归集与等级划分
第五条 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为基础,以企业的良好信用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主要包括行政奖励信息、评优评先信息、司法判决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监督检查信息、失信违约信息、各类“黑名单”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信息等。
第六条 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原则,从诚信经营、遵纪守法、荣誉奖励、社会责任四个方面确定指标体系及权重。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由市信用平台对涉企信用信息进行分析后,自动对企业赋分。根据不同的得分区间,按照定性判定原则,将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分为A、B、C、D、E五类,并根据信息更新情况定期调整。
第八条 企业公共信用评价等级A级表示企业信用状况优秀;B级表示企业信用状况良好;C级表示企业信用状况一般;D级表示企业信用状况较差;E级表示企业信用状况很差。
第三章 信用协同监管
第九条 各部门可通过市信用平台查询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市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市信用平台将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推送各部门,每月集中推送一次。
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与市信用平台建立信用信息共享通道,依法依规查询使用企业公共信用等级评价等信息。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依据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第十一条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企业,各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予以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
(三)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大幅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四)在开展各类评先评优活动时优先推荐;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企业,各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提供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正常监管。
第十四条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各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列为重点关注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公共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的企业,各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以下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
(二)开展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
(三)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暂停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四)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
(六)依法依规限制取得相关资质,限制行业准入;
(七)视情形限制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企业经身份核验后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济南)”网站申请查询本企业的公共信用评价等级结果。
第十七条 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济南)”自主上报本企业的良好信息,经相关部门确认后纳入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济南)”网站提交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经核实,评价有误的信用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评价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济南)”网站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并反馈至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信用平台应当将该信息类别调整为已修复信息,不再纳入评价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或者完善本部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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